米定义决不等于长度的定义只是规定国际单位制中长度单位的一种方式。注意了保证不改变实际的长度值,给长度赋值(以米表示)基础。以往改变定义时。使新的米在现有技术水平上与旧的米制相等。这样,受到米制重新定义影响的只是少数需要进行极准确测量的计量学家或基本常数物理学家。
米的每次重新定义都改变了有关物理常数的单位基础。当采用金属尺作为米时。氪86定义以原子的能极为基础,所谓恒定的长度意味着把原子的直径看成是恒定的正比于精细结构常数除以里德伯常数。另一方面。给出反比于里德伯常数的长度或波长。新的米定义实际上是与定义时间单位的铯原子超精细分裂联系的由此得到长度正比于精细结构常数的平方除以里德伯常数。这一系列定义在精细结构的幂次方面是不同的每次米定义的改变都引起了对恒定长度观念的改变。
激进规范化制度中涉及的技术都是进入公共领域的幼稚技术。不存在规范采用技术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当标准采纳了专利技术,就出现了规范主体与专利技术主体的权属问题。首先,按所有权的种类来分,可以分成规范主体和标准的技术专利主体。当规范主体拥有规范采用技术的专利权,则规范主体即为标准的技术专利主体,两者为一体,这在企业规范中比较常见。当规范主体不拥有规范采用技术的专利权时,则出现规范主体与标准的技术专利权主体分离的情况,这在行业规范、国家规范或国际规范中常见。其次,规范的技术专利主体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主体。一个技术规范通常包括了一个或一类产品的技术要求,如在那些技术发展比较快的高技术技术领域,一个企业很难垄断整个行业的技术发明。因此,会涉及多项专利技术,规范中就呈现出“专利联营”patentpool或称“专利池”众多的专利主体早期典型代表是1924年美国无线电联合会建立的专利联营。
当时联合会综合了多个公司的权益,建立起了一套包括无线电发送接收设备、无线电频段安排、视频信号传输等标准,并根据此标准构建了一个专利联营,该专利联营就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再次,专利权是可以转让或者使用许可,使用许可还可以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使用专利技术范围,还受到许可形式的限制。如果规范制定者和被采用或引用的专利技术主体之间发生专利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两主体之间的权属将发生相应的变化。1959年6月,国国务院确定米制为中国的基本计量制度。1977年5月,国“科学的春天”来之际,首次派员列席第16届国际计量大会,并签署了米制公约》尔后的历届大会,国均有代表参加,成为世界上坚持贯彻《米制公约》国家之一。1984年2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在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以“米”取代沿用了数千年之久的尺制。市尺制已于1990年底停止使用。
1983年重新定义的米原理既科学又简单。而不再是熟知的固体力学概念了得到广泛的推广使用。但也有人担心把米定义为一定时间内光行进的距离是否改变了长度的含义。认为长度已变成了间隔时间与光速结合的含糊的电磁特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