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辱母者案若发生在古代
早在几千年前的上古经典《尚书.虞书.舜典》中,就有"眚 [shěng]灾肆赦"这样的正当防卫的最早法理依据,这句话的意思就是遇不正当的非法侵害,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免于危险,可以采取包括正当防卫这样保护自己的措施,如果因此触犯刑罪,是可以赦免无罪的。
周公《周礼.秋官司寇.朝士》也有"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以法律的形式清楚的规定了如果家里有盗贼来劫,窃其财物及伤害家人者,当时杀之则无罪也。凡报仇的人,可以提前书面报告司法官,这样杀死仇人无罪。
在《左传》中就有记载: “郑游贬夺人之妻,其夫故杀之,而以其妻行.子产复之, 令游民弗怨”。郑国名相子产是孔子都十分尊敬的,他制定法律:丈夫杀死企图强暴妻子的贼人,是无罪的,而且贼人家人不得复仇。儿子保护母亲不受侮辱更是一样的。
汉代《汉律》规定更加清楚 :“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意思是说,没有正当理由未经主人同意,进入室、宅、庐、舍、车、船这些居住的地方,侵犯人身自由的,当时打死也是无罪的。
而集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的《唐律》有关于“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也是和汉律基本一样的。唐代的《斗讼》三十四条还有:“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无论。”从这里可以看到,碰到贼人无故入室、自己或者自己的亲人无辜被殴打、侮辱等,奋起反击就是正当防卫,这样的情况一律无罪释放。
而中国古代,为了保护家人或者给家人报仇而杀人的,最后不但无罪释放,甚至表彰赏官乃至史书立传的也比比皆是。男的例子就不举了,这里就举两个女子的例子。
《后汉书.列女传》有这样一个故事:东汉灵帝时期,酒泉郡禄福县(即肃州)赵姓之女,字娥,儿子叫庞淯。父赵君安被同县人李寿所杀,而赵娥兄弟三人,当时都病死了,李寿于是喜而自贺,以为不会有人报仇了。赵娥暗地极为愤慨,于是偷偷地准备刀兵,常常坐帷车以等候李寿。十多年不能下手。后来终于在灵帝光和二年(公元179年)二月上旬的一天早晨,和李寿相遇在都亭,便刺杀了李寿。娥到县里自首。口中说:“父仇已报,请求刑戮。”禄长尹嘉认为赵娥很有义气,便解下印绶想和她一起逃走。赵娥不肯离去,说道:“怨恨塞心,以致身死,是妾之名分;结罪审理案件,是你的常理。怎敢苟且偷生,来枉公法。” 凉州刺史周洪、酒泉太守刘班等人、共同上表朝廷,禀奏赵娥的烈义行为,刻石立碑显其赵家门户。太常宏农张奂等显贵登门看望,赠予20段束帛,以此勉励。各地听到赵娥大义的人,都纷纷赞美她的高尚、伟大。黄门侍郎梁宽著书追述赵娥的事迹,为其作传。西晋政治家傅玄为其作《秦女休行》诗,加以赞美。
《 隋书.列女传》也有孝女王舜三姐妹,她们是赵郡(今河北)王子春之女。子春与从兄长忻不协,属齐灭之际,长忻与 其妻同谋杀子春。舜时年七岁,有二妹,粲年五岁,璠年二岁,并孤苦,寄食亲戚。 舜抚育二妹,恩义甚笃。而舜阴有复仇之心,长忻殊不为备。姊妹俱长,亲戚欲嫁 之,辄拒不从。乃密谓其二妹曰:“我无兄弟,致使父仇不复。吾辈虽是女子,何 用生为?我欲共汝报复,汝意如何?”二妹皆垂泣曰:“唯姊所命。”是夜,姊妹 各持刀逾墙而入,手杀长忻夫妻,以告父墓。因诣县请罪,姊妹争为谋首,州县不能决。皇帝听到,非常感动,于是赦免了她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