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标准是供认证用的标准。所谓“认证”是由第三方对产品、过程或服务达到规定要求给出书面保证的程序。认证是专指第三方的合格评定程序。认证按属性分,分为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3C认证是强制性认证,而GB/T19000认证是自愿性认证认证按对象分,分为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包括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是对企业的各种管理体系的认证。产品认证又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安全认证在每个国家都是强制性的,贴有3C标志的产品只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是合格的,别的不管。产品的合格认证在每个国家都是自愿的,贴有产品合格认证专用标志的产品是由第三方保证产品的质量合格。
所有的各种认证都要用标准作为判定合格的依据,因此,标准是开展认证活动的基础根据1990年发布的《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第十五条第4款:认证所依据的标准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就是说《标准化法》规定,认证用的标准与组织生产和贸易用的是同一个标准。我国的认证认可工作正在逐步建设,认证标准也将逐步走向成熟。规定服务应满足的需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称为服务标准。服务指为满足顾客的需要,供方和顾客之间接触的活动以及供方内部活动所产生的结果。按照ISO对标准化对象的划分,服务标准是相对于产品标准和过程标准而言的一大类标准,与服务有关的标准都可以划入这一类别。
顾客(亦称为消费者、客户)在选择与接受各项服务产品时,总会预先考虑选择一家服务质量好的单位进行购买或消费。商家为了达到满足各类顾客的不同层次需求,亦总是在不断开发服务产品的新品种,努力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以上这些行为,均离不开使用服务标准来衡量、规范服务质量的好与坏。
服务虽然具有无形性,它的形式可以是完全的劳务即无形产品,如律师服务、股票交易、咨询和培训等;它的表现形式又往往与有形产品的制造和提供结合在一起,如餐馆提供的食物和饮料,汽车租赁和车辆销售,自来水公司的供水服务,出售计算机软件等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服务业在各国经济结构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发展服务业已成为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创造就业机会,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物流、信息和法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现代服务业是指知识型(或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的统称。
在我国,服务标准按服务业的领域划分,可划分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标准;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标准;批发和零售标准;住宿和餐饮标准;金融标准;房地产标准;租赁和商务服务标准;居民服务和相关服务标准;教育标准;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标准;文化、体育和娱乐标准;电力、燃气和水的供应标准;其他服务标准等服务标准按其性质和作用划分,可分为:服务基础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资质标准;服务设施标准;服务信息标准;服务安全、卫生标准;服务环境保护标准;保护消费者权益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