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颁布实施,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本市地下水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条例》加大了对地下水的保护力度,将“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单独设置一章,从建设地下储存工程、地下水开采、地热资源利用、人工回灌、地下勘探施工、废弃井管理等几个方面,为保护地下水水质不受污染提出了具体的限制性规定。《条例》规定“建设、使用垃圾填埋场或者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等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渗措施,配建地下水监测井并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对于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地区开采地下水应遵循“分层开采”的原则,因地下水超采引起水质恶化时,应停止开采;要求在利用地下热水资源、地热资源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由于北京市地下水超采严重,将来采用人工回灌方式提高地下水水位的工程措施可能越来越多,为了保护地下水水质,《条例》规定“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同时要求“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也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大口井、废弃机井的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封井措施和工艺,防止地下水污染。
为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地下水环境质量与污染源排放状况,“十一五”期间,北京市基本建成了平原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包括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测和污染源专项监控两个监测网络。
严格排查 摸清污染情况治污,先要摸清污染“家底”,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副院长田延山指出,“只有长期监测、跟踪地下水的动态变化过程,才可能对地下水污染的形成、演化、发展趋势做出较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判,从而‘对症下药’。”
今年2月下旬至3月,环境保护部组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六省(市)环保厅(局),以地下水水质异常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为重点地区,以废水排放量与理论产生量明显不一致、建有渗坑渗井或旱井的企业为重点目标,全面排查华北平原地区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去向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查处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山东环保部门也开展了化工企业聚集区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和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并就此制定监管措施。
地下水保护措施与对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 定,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突出饮用水安全的原则确定。
环保对策措施建议应根据I类、II类和III类建设项目各自的特点以及建设项 目所在区域环境现状、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在评价工程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有效性的基础上,提出需要增加或完善的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和对策。
改、扩建项目还应针对现有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地下水水质污染问题, 提出“以新带老”的对策和措施。
给出各项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的实施效果,列表明确各项具体措 施的投资估算,并分析其技术、经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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