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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措施的四个方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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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997和1999年农业部先后发布了《关于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通知》,目前规定了101种兽药的使用品种及在靶组织的最大残留限量。为加强激素、抗生素使用的管理,农业部还于1997年和1999年先后下发了《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以及《关于查处生产、使用违禁药物的紧急通知》,特别重申,禁止所有激素类及有激素样作用的物质作为动物促生长剂使用。国务院颁布的《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凡用于防治动物疫病,促进动物生长的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必须经农业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和使用。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品种归入《中国兽药典》中。对于农牧民日常使用最多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农业部于1997年公布了《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批准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共3大类31个品种。
一、加强药物的合理使用规范包括合理配伍用药、使用兽用专用药,能用一种药的情况下不用多种药,特殊情况下一般最多不超过三种抗菌药物。
二、严格规定休药期和制定动物性食品药物的最大残留限量(MRL)。为保证给予动物内服或注射药物后药物往动物组织中残留浓度能降至安全范围,必须严格规定药物休药期,并制定最大残留限量(MRL)。
三、加强监督检测工作肉品检验部门、饲料监督检查部门以及技术监督部门应该加强动物饲料和动物性食品中的药物残留的检测,建立并完善分析系统,以保证动物性食品的安全性,提高食品质量,减少因消费动物性食品引起变态反应的危险性。
四、合适的食品食用方式消费者可通过烹调加工、冷藏等加方法减少食品中的兽药残留。如WHO估计肉制品中的四环素类兽药残留经加热烹调后,5~10mg/kg的残留量可减低至1mg/kg。氯霉素经煮沸30min后,至少有85%失去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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