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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医疗机构必需建立购进药品验收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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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药品必需是具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具体品种必需获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如是国家限期强制要求通过“GMP认证的品种。医疗机构购进时要索取生产企业的质检合格演讲书或合格证,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合格的药品首先必需合法。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还必需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GMP认证证书。其次要有合格证明。药品出厂必需批批检验。或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检所的药品检验演讲书。如是进口药品,要验明和核实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检验演讲书。
有无破损。检查药品名称是否和标准一致,验明药品其他标识。即对药品的包装、说明书和外观性状进行检查。检查药品包装是否适合药品的运输和贮存。检查最小包装单位是否印有或附有说明书;对照药品质量规范。说明书用法、用量,特别是禁忌和不良反应是否详细、准确标明;药品的外观、性状有无异常。进口药品还要有中文包装和说明书,特殊药品还要特殊药品标识。
不只指内在质量不符合药品质量规范。必需经过核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本条款所指的不合格是一种广义上的不合格。而且包括不符合如前面所述的规定。发现不合格的应当拒收入库。发现药品有重大质量问题的或是可疑药品的要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演讲或送当地药检所检验。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必需执行质量验收制度”修改前后相比。明确医疗机构必需建立购进药品验收制度;第二,原法规定:医疗单位购进药品。第一。将执行质量验收制度改为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内容更加明确;第三,明确验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使用。
一部分是本医院的自制制剂。自制制剂占一小部分,医疗机构必需建立和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由两部分组成。另一部分是从市场上购进的药品。医院使用的药品。绝大部分是从市场上购进的市场上流通的药品,主要是通过医疗机构提供给患者使用,医疗机构是最大的药品使用部门。目前,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是根据需要在市场上采购。然而,由于目前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总量失控,数量太多,竞争无序,还有不法药品集贸市场的存在这些问题导致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混乱,假劣药品屡禁不止。因此,医疗机构在购进药品时,对药品进行验收和检查,保证药品平安有效的最后一关,对于提高临床用药质量,保证药品平安有效,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建立和执行购进药品时检查验收制度,医疗机构的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保证患者使用合格药品的一项职责。医院药剂管理方法》规定,县以上医院(含县)要设立药事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责是协调和指导全院的计划用药、合理用药、科学管理,保证临床药物的使用质量及临床治疗效果和安全。药事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药学部)负责。应该说,县以上医院药事管理的组织健全,检查验收制度执行得较好,因此购进药品质量还是比较好的目前药品质量问题最多出现在县以下医疗机构,如农村卫生所(室)个体诊所、乡镇卫生院以及社会医疗机构。原因在于这些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混乱,药品推销随意性大,没有很好地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的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关键在于对基层医疗机构购进药品行为加强监督管理,这点必需切实引起重视。
内容上比原法规定更为具体。必需执行质量验收制度”要执行质量验收就要对内在质量进行检验,本条修改后。更切实可行。原法规定“医疗单位购进药品。而医疗单位对购进药品进行检验无法真正落实。医疗机构对购进药品的检查验收主要是对所购药品合法性的资格审查和外观检查。因此修改为“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需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并进行检查验收”医疗机构要制定具体的检查验收方法,设置验收入库登记本,批批验收登记。对首次接触的供应商和首次购进的药品,审查时要索取上述证件,留存复印件,必要时验明副本。
或者或者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企业作为自己的供应商。发生药品质量事故时医疗机构可以顺利实现追索赔偿,选择合法的购药渠道。医疗机构要选择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除此之外的一些非法来源的药品要予以拒绝。选择合法的信誉好药品供应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追究到造成药品质量事故最终责任者。反之,如果从非法的渠道购进药品,哪怕是购进质量合格的药品,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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